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02:12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10310757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) 非現行
第 131 條
公法上之請求權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公法上請求權,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。
前項時效,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。
第 132 條
行政處分因撤銷、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,自該處分失效時起
,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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